张光涛律师亲办案例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来源:张光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9
浏览量:1589

【案例】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光涛,浙江如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刘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1.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人民币12万元购买土地款及利息损失人民币23700元(按年利息6%自2011年6月28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27日,实际算至返还之日止,暂计47400元);2.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的购买土地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41875元(按年利息6%自2012年6月11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10日,实际算至返还之日止,暂计837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光涛,被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禁止性规定,故对涉案《房屋地基转让协议书》因违法无效而终止履行,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故原告有权要求收受方返还原物:1.返还款项问题。被告吴某某是否知道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合伙购买宅基地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原告向其汇款2万元理应返还;庭后原告提供了10万元的工行账单,不能证明汇款人是谁、汇款时间等与本案关联,被告吴美青亦予否认,不予确认。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对各自合伙人出资多少没明确约定,被告刘某某是否已将自己的涉案标的转让给原告等等,均不影响《房屋地基转让协议书》、《屋基合同》无效的认定,故原告已支付给被告刘某某的宅基地款25万元,已还4万元,尚余21万元退还原告;对被告刘某某提出已支付被告吴某某13万元,被告吴某某予以否认;虽合伙出资额未约定,但按各半出资额35万元/2人计算亦未超出,不能从原告支付被告刘某某款项中扣除,被告刘某某可另行主张。2.过错责任及原告损失问题。原告主张愿承担50%,应予认可;被告刘某某明知违法而为应有过错行为,对合伙人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愿承担50%,已超过合伙方应承担责任份额,故视为原告免除被告刘某某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某明知是买卖农村宅基地是违法而为,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对另一方损失承担50%以上,故对原告主张要求其承担50%损失,予以采纳。原告主张损失按年息6%计算,予以采纳,则被告吴某某承担原告占用款项的年息3%计算至实际归还为止。对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某某的购买宅基地款人民币21万元。
二、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某某的购买宅基地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系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引起的一场纠纷,国家法律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流转,因此所签署的协议是无效的。法院支持了协议无效,原告也拿回了相应的买地款。建议在签署协议时,一定要考虑协议是否属于有效,否则面临判决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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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光涛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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